《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整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该职责的重点在于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交易所和证监局报告。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该职责具体内容是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主要强调董事会秘书的事务性工作职能,即强调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秘书承担的程序性功能,如签署文件,安排会议等。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则更多的强调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立法者意图使董事会秘书成为上市公司治理中重要的一环,构建一个制衡机制。
董事会秘书效忠的对象是公众和监管者,而不是董事会。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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