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时间:2023-05-31 18:01:04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其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应当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不能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请求。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证明”。然而,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雇主的控制之下。比如,各种劳动人事信息都由用人单位保管。如果发生争议,工人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仲裁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主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档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保护等信息和资料进行控制和管理,劳动者普遍无法获取和提供,对发包人提供的证据作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控制和管理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仲裁律师认为,要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法律对具体事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因某一原因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另一方当事人因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而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当事人不能证明事实的,推定原告的事实请求成立。”“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也广泛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对是否构成工伤有争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障记录、录用登记表、登记表、考勤记录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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