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房抵债这一法律行为,我们的理解是,它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有关法律条文,只要是债务人在负债期满后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涉及到以房抵债,且已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手续,那么债权人便可以依法享有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利。
然而,若债务人试图推翻此协议或要求修订、撤销,除非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无效情况,否则司法机构将不会给予支持。
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如下所述:
当抵押权人在负债期结束前,与抵押人私下约定如债务人无法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则抵押财产便应划归债权人所有,这种做法仅能让债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这份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面临债务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偿还债务,或者出现双方事先协约好的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通过简化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来获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种协议可能涉及到宰割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其他债权人将有权寻求司法判决,撤销这个协议。
当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能就如何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达成共识时,抵押权人也有权力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申请。
在进行抵押财产的简化或者变卖时,应当参考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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