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效力与顺序有关。多份遗嘱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多份遗嘱效力相抵触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最后的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首先,我们需要检查这些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它们是否是有效的遗嘱。
其次,要考虑各份遗嘱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
最后,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处理。
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
多份遗嘱生效条件
多份遗嘱是指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遗嘱人生前通过遗嘱形式处分了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立遗嘱,且遗嘱人可以以遗嘱形式处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撤回遗嘱。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不得以遗嘱形式撤销或者撤回。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综上所述,多份遗嘱的生效条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真实意思表示等。同时,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不得以遗嘱形式撤销或者撤回。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生效条件及相抵触处理方式是遗嘱继承中的重要问题。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后遗嘱的效力优于先遗嘱,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不得以遗嘱形式撤销或者撤回。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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