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是否需要进行补偿
时间:2023-09-28 22:24:51 1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是否需要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依法享有征地补偿。国有土地征收时,当地政府会根据已经出让土地的建设开发情况和土地利用的情况,再加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做出一个整体的补偿。

征收土地补偿的项目有: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土地征收赔偿不公怎么维权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投诉的部门如下:

1.当事人首先可以到当地县级政府投诉;

2.如果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解决的,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3.如果当事人是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一定要相关证据,由法院作出判决。

三、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查询是否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看看是否超过批准文件两年。

3.是看补偿是否合理。

4.维权要及时,根据目前的规定,政府文件上注明起诉期限的,一般要在6个月之内进行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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