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离异之后的父母仍需承担抚养未成成年子女的责任,倘若有任意一方未能尽职履责,无疑涉及违反法律规定之嫌;
若是对此类情况不予支付子女抚养费,则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并请求予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
离婚之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监护抚养,另一方则应依照约定或判决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至于负担金额和期限之长度,将会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特殊协议而定;
若协商破裂,则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特别提醒,所述协议或裁决内容不会阻碍子女在必要之事由存在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确认亲子关系方面,若由女方负责抚养孩子,那么女方无需提供过多的证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女方有权立即要求进行亲自鉴定;
若男方拒绝接受亲子鉴定,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的规定,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
此外,若男方曾支付过一段时期的抚养费,且采用银行划款方式,则划款单据亦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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