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网上公开宁波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遵循合法、及时、便民、规范的原则。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需要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通过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站设置的专栏予以公开。
第五条下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网上公开:
(一)作出维持决定的;
(二)作出撤销决定的;
(三)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
(四)作出变更决定的;
(五)作出履行决定的;
(六)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网上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
(三)与法院裁决结果不一致的;
(四)其他不宜网上公开的情形。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行政复议决定或原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起诉期限内及诉讼期间的暂不予公开,待起诉期满或诉讼终结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采取一份决定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政府机关门户网站规范要求。
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应当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并附注决定书文号。
第八条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技术处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为个人的,姓名以“姓氏+某”表述,其他如性别、年龄、住址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均应当删除;
(二)申请人、第三人为单位的,名称以“某+公司”、“某+工厂”等形式表述,删除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位等内容;
(三)上网文书涉及案外人的,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四)被申请人原则上不作处理;
(五)上网文书存在其他不适合公开的部分内容视情况作技术处理。
第九条本办行政复议业务处室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并由复议监督指导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技术保障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后公众反馈信息的收集、处理等面上管理工作。
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先由案件承办人确认排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制作电子和书面文本,然后提出是否网上公开建议,经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办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上网公开。
第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实行隔季度集中审批和公开。当年第一季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当年第三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集中公开,以后依此类推。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就近原则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业务处室应当确保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电子文本内容与正本主件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业务处室人员发现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批并立即撤回。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办法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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