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但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适用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全文5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