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财产吗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
一、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二)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民法典》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对此规定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三)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四)出质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要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完毕,另一方面要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对以上问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代理人应按代理协议行使权利与义务。
二、未经质押人同意可以转质吗
质权人在质押期间,经出质人的同意,可以转质,但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使用权吗
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质权人擅自使用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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