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都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非村民个人所有,所以这三种土地并不能成为遗产进行继承。村民对于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是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就是说只有使用权。但是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也就是说财产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才能够继承,因此对于这些财产,公民的继承人是无法继承的。
其次是自留地的权属:
根据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自留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能擅自用作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这一点,也很简单,在中国,个人是不具备进行土地交流的权利的。原因很简单,个人不具备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广大农村,确实存在着,因为涉及建房或其他原因,在集体内部进行自留地的互换甚至交易的情况。
而这种互换或者交易,更多是停留在口头协议上,并无实际产权证明。所以这也为土地征收过程中,增添了很多矛盾爆发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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