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一般没有时效限制,公证书本身没有时效,不会过期。对房屋财产进行公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同时注意被公证的房屋财产协议中是否设置时效条款,已设置的按照该条款办理。
房产继承公证程序
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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