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茂南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0:40:55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已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且在有效期内;(2)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生产加工场所搬迁;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生产加工设备、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核对原件

核对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2、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批情况,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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