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的王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下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交付定金后,王先生发现这套二手房虽有房产证却没有土地证,便以房屋权利有瑕疵为由拒绝付款。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房产中介公司、房主达成和解。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郑州市民王先生逛了几处房地产交易市场后,经某不动产中介公司介绍,对位于郑州市大学路的一套二手住房(房改房)产生了兴趣。几经谈判,2006年4月22日,王先生与该房的产权人王女士、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确定购买这套房屋,总价为30万元。当日,王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保证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全部价款。
交付定金后,王先生到房产和国土管理部门查证发现,王女士的这套住房由于政策等原因,虽办了房产证,但未经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证。因此,王先生以中介公司介绍的房屋没有土地证、王女士的房产权利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并要求中介公司和王女士退还他已付的定金及中介费用。
王女士和中介公司则称,买卖合同的房屋仅限于房产,不包括地产,王女士具有房产证,郑州市允许这样的房产进行交易,因此不能接受王先生的非分要求。因协商不成,王先生诉诸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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