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量债务
为了摸清底数、管控风险,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审计署先期开展审计的基础上,财政部在2014年底组织开展了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和基础数据收集上报工作。在监管工作中,要重点关注与存量债务有关的基础数据上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已偿还金额、增减变动等情况。对于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情况,要重点关注纳入预算管理的方式、流程及操作模式等。对于存量债务的增减变动情况,要认真分析查找数据变动原因以及地方政府的处置行为是否合规等。
二、置换债券
为了降低债务成本、规范债务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今年分批向地方下达了置换债券额度,专门用于置换地方政府2015年到期债务。因此,工作中要重点关注财政部分批下达当地的置换债券额度、地方政府对置换债券的资金安排、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债券发行等情况。
要结合财政部已经分批次下达的置换债券额度以及置换债券资金分配项目明细,延伸至各地财政部门、平台公司以及项目单位等,关注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用于付息、经常性支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等违规行为。新的《预算法》已经明确,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要关注置换债券中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是否分别纳入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行为是否合规等。
三、新增债券
为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规模控制和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按照风险控制的原则于今年分批下达了地方政府新增债券额度,主要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解决在建的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因此,在工作中要重点关注财政部分批下达当地的新增债券额度、新增债券的资金安排、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债券发行等情况。
同置换债券一样,要结合财政部已经分批次下达的新增债券额度以及资金分配项目明细,延伸至各地财政部门、平台公司以及项目单位等,关注新增债券资金是否用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方向:支持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智慧城市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并关注是否用于经常性支出、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同时,重点关注新增债券中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是否分别纳入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等。
四、在建项目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要确保地方已开工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顺利进行,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办法措施。因此,在监管工作中首先要锁定符合国务院国办发〔2015〕40号文件规定的在建项目名单,其次要关注地方政府对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采取的有关保障措施、合规动用国库库款解决在建项目融资情况以及金融机构对在建项目的后续信贷管理等情况。
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财政部门违规动用库款和金融机构压贷、停贷等有关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提出解决对策,避免因资金供应问题致使已经开工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在建项目成为半拉子工程。
五、政府平台公司
根据国务院要求,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规范管理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必须剥离,除符合条件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各种平台公司均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因此,在开展监管工作时应重点关注地方政府是否采取措施对融资平台公司分别予以关闭、合并、转型以及对转型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实施动态监管等情况。
对于政府平台公司的新增政府债务,要关注是否符合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条件;对于新增的需要平台公司自行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关注其是否违法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偿债来源或担保等。
六、商业银行等债券承销机构
对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而言,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承销获取中间业务收入,也可以通过投资或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债券,获取投资和利差,因此,商业银行等债券承销机构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但由于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有限,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不高,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说,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很有限。
在工作中,可以通过与参与承销、投资政府债券的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进行座谈,深入探讨如何激发商业银行承销、投资政府债券的热情,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建议等,旨在保障后续地方政府债券的顺利发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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