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诉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2、递交材料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提交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提交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全部证据,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和申请书。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一、刑事案件怎样去申诉
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
1、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诉状;(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3)其他相关材料。
3、审查法院: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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