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怎么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3-06-26 09:25:14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一、取得干股方式

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取得干股的方式主要是公司或者股东无偿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条件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清单、有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通知书。2、通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4、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股权。《执行规定》第54条第二款,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5、在执行股权中还应完善登记公告制度。例如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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