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登记分为国籍登记和临时国籍登记,两种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一、国籍登记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临时国籍登记
1、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2、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或光租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技术证书;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
9、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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