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排除危害、恢复原状。
一、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
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恢复原状。如果污染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三、破坏环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破坏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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