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借款纠纷等一系列普通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当事人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面临经济困难,原告还有权提出缓交、减交甚至豁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的机会。
由此可见,进行借款纠纷的司法程序不仅需要收取相应的成本,而且对于特殊情况,往往也会有相应的灵活处理措施。
因此,除非存在强调的特殊规定或获得批准的减免申请,否则,借款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时,通常都无法避免缴纳相关费用这一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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