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邵武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三无油锯消费纠纷。最终,消费者获双倍赔偿,经营者受到处罚。
2008年11月3日,家住光泽华侨林场的林先生一上班就来到邵武市消保委秘书处办公室投诉:他10月29日在邵武市八一路汽车站对面的油锯店花费830元购买了一台鹰王牌油锯,使用不到两天,就出现一加大油门便熄火现象。找商家退货遭到拒绝,请求消保委帮忙解决。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消费者随身携带的油锯进行了详细的查看,结果发现该产品属于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合格证的三无产品。消保委立即协同工商人员前往销售油锯的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还有同样的三无油锯3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事实面前,经营者有口难辩,只得同意双倍返还消费者的购货款1660元。同时,经营者还受到了没收4台三无油锯,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全文4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