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时间:2023-04-14 14:42:22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从事专业生产美容器材的公司,该公司设计的美容椅于2001年1月13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2002年7月下旬,该公司发现有工厂在生产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美容椅,经调查,制造、销售该美容椅的单位系乙公司。甲公司遂向乙企业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为获取利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知识产权局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并请求责令乙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乙公司辩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产品相比较,在各个零部件上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均不相近似,因此,乙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甲公司产品的侵权。

二、问题的提出--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在判定乙公司产品是否侵权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应该从整体上进行比较,如果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则应该认定乙公司的产品侵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定乙公司的产品是否侵权,应该将其各部件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对比,如果各个部位均相同,乙公司的产品就构成对甲公司专利产品的侵权,那么应该如何判断一项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呢,我们认为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

2、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一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3、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因此,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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