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照顾孙子,这既非来自于法定义务,亦非出于道义上之责任。
论及抚养子女之责任,唯有父母方得依法承担此项职责,换言之,在法律层面,仅有孩子的生身父母方须行使照顾孩子的义务;
仅当孩子的双亲皆已亡故或均无能力抚养孩子时,方可由具有资助能力的祖父母代为履行这一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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