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公司和投资者、债权人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等公司相关权益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强化公司财务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法》确立了财务法定审计制度。
一是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在解聘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二是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是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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