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慎签空白劳动合同
时间:2023-06-10 08:43:18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格,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就会遇到困难。

每次长假过后,各地劳动力市场都会火爆一段时间。有时,一些招聘大量一线生产员工的企业,为了加快招聘进度,要求达成求职意向的求职者在招聘会现场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出具的有些劳动合同内容不全甚至是空白合同,而且由于时间较紧,企业希望求职者先签字。不少求职者求职心切,未经深思熟虑就签字了,殊不知这样可能会为以后的劳动维权埋下很大的隐患。

有这样一例,2006年初,张杰通过劳动力市场应聘到一家保洁公司当上了清洁员。2007年12月,公司通知所有后勤人员统一到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张杰的合同是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要求张杰在最后一页签字即可。

对此,张杰提出了疑问,公司解释说,由于时间紧迫,合同中的内容由单位统一按照当时的工资待遇据实统一填写。于是,张杰未多想就签了字。

2009年底,公司口头通知张杰不用上班了,并且未说明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于是,张杰向相关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公司拿出了当时和张杰签订的劳动合同,指出: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杰自然据理力争,说明合同内容是公司私下填写的,自己根本不知情。但这一说法张杰本人没能拿出证据予以证明。最终,仲裁机构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加强追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一些用人单位抓紧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过程马虎,且在操作流程上也未与劳动者充分沟通,事后,客观上对劳动者的维权造成了很多困难。正如此案,张杰并不知当时签订的是非全日制,自身也存在疏忽。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即满足的条件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在咨询法律专家后,张杰找到了相关证据,证明事实上他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是按月发放工资。这些事实证明了用人单位和张杰之间是按标准工作制来履行合同的。

张杰搜集到工作期间、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据后,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张杰的工作制为标准工作制,判决用人单位解除与张杰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问明白。对于本案,标准工作制与非全日工作制就有很大的差别,影响的利益也很大。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规定等等。此外,还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论这些文件是否被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求职者应当遵守规定是其法定义务。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这样求职者才有可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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