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人民法院以外,一些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对房地产实施查封,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
查封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采用不当,极易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应当依法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规定了“轮候查封”。这一文件是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登记机关予以协助,有合法的依据,而其他行政机关则不能仿效。再则,如果其他行政机关也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一旦与人民法院的轮候查封措施发生冲突,还会带来新的问题。
因此,除了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些行政机关目前还不能对房地产实施轮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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