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是六十日,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性质不同行政1、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三)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四)审查的力度不同(五)审查依据不同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六)审理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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