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见,秦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交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成立。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
赠与房屋没过户再行撤销不违法
父购公房长子出钱书面答应房归长子后父立遗嘱改变承诺房由二子平分———
郭大爷有两个儿子——大宝和二宝。1996年,郭大爷的单位进行公房改革时,郭大爷正在农村老家暂住,大宝写信把这一消息告诉了老爷子。郭大爷回信说:你帮我出2万元房款,将来房产归你。于是大宝自己掏钱将所住的公房买了下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郭大爷。
郭大爷从农村回来后因为生活琐事与大宝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搬到了二儿子家。就这样过了10多年,其间大宝也没有给过赡养费。
近日,大宝听说父亲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由两个儿子平分,遂拿着那封信找到老爷子,认为父亲已经答应将房子给自己,现在不能再立遗嘱分给弟弟一半。那么,大宝的说法对吗?
司法解答
崇文区司法局龙潭司法所王晶认为,郭大爷的那封信里答应将来房产赠与大宝,但根据法律规定:动产赠与生效的时间以交付动产的时间为标志,不动产赠与生效的时间以不动产产权发生变更的时间为标志。
由于该房的产权人仍然为郭大爷,所以,实际上此赠与行为并未发生法律效力。郭大爷用订立遗嘱的方式撤销了先前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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