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应一并予以解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九条关于“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规定的精神。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而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调解遗漏处理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应该按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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