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时可以提出哪些理由?
时间:2023-07-05 19:24:07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女方起诉离婚提供什么证件

女方起诉离婚提供以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提交给法院;

2、结婚证;

3、离婚起诉状;

4、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也要把相应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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