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日开庭宣判,人民法院是会提前通知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时间送达到相关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时间后,不提前告知相关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就不能合理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出现于法庭,这样不利于宣判的进行,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择日宣判什么意思?
择日宣判的意思就是开庭当天不宣判,日后再按照既定的流程再行宣判。责任宣判的,会在宣判的同时送达判决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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