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24 21:43:42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事不再理原则概述

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实行严格的"一案不二讼"制度,对同一案件不得再次起诉。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一个诉权或一个请求权的行使,都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诉权行使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来自于诉讼系属的消耗,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拥有一次诉讼系属,任何诉权一旦经过一个完整的讼争(诉讼或仲裁)过程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因此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同时,为了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罗马法在"一案不二讼"效力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判决的"既决案件"效力。判决作出后,除发生执行的效力外,还发生"既决案件"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对已经正判决的案件不得再行起诉。诉讼系属是德日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通俗地说,是指诉讼存在于法院的一种事实状态。实际是指案件被提起后,正处于法院审理过程中这样一种事实状态,它反应了诉讼从提起到最后裁判的一个过程。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发展成了两个规则:"既决案件"规则和"禁止重诉"规则。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如同一争议系属于两个同级法院,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放弃管辖权,由另一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无此请求的,后受理的法院得依职权为之",第480条规定:"在其主文中对本诉讼之全部或一部作出裁判的判决,或者对程序上抗辩不受理或其它任何附带事件作出裁判的判决,一经宣告,即相对于所裁判的争议具有既判力。"可见,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是从诉讼系属和既判力角度构建的,当案件未审结时,其它法院不得受理该案,审结后,案件禁止再次审理。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也就既决案件规则与禁止重诉规则作了法律上的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明确规定:"对于正在法院系属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重复提起诉讼"。在日本,禁止重复起诉有两种情况,一是狭义的禁止重复起诉,指当在内容上完全等同于前诉的后诉被提起后,后诉应该被视为不适法之诉,进而遭到法院的驳回;二是广义的禁止重复起诉,指当两个诉讼的主要争点具有共同性时,后诉法院将会适用"禁止另行起诉并进行强制合并"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由"一事不再理"原则发展而形成了"请求排除规则"或"间接禁反言"规则。请求排除原则又称为既判力原则,间接禁反言规则又叫做连带禁反言规则。该原则严格规定: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特定诉讼请求的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败诉一方无权重新提起该诉讼,也无权另行起诉要求对该争议事实进行重新审理。并且当事人在一次事件中遭受的全部损失必须在一次诉讼中全部耗尽,而不能另行对未在第一次诉讼中主张的诉权重新提起诉讼或要求仲裁。

虽然不同法系的国家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不完全相同,但其根本认识却是相同的。理论上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己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其二是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

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标公正与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的权威,符合效益的价值目标。同时,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及时取得,符合公正的价值目标。正基于此,此原则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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