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应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建人防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免建人防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材料
单位的,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个人的,签名盖*模。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核原件;材料清-晰。
材料清-晰。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项目各专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如符合免建人防地下室条件,则须提供。须在申请文件中阐明申请免建的具体原因。
如申请人提供的各份资料中,建设单位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核原件,材料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点击在线申办,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根据提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供纸质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除市政府投资、市重大社会投资以外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市政府投资、市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在6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照,如证照出具后建设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建,出具相关证照。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或以申请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除市政府投资、市重大社会投资以外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市政府投资、市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在6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照,如证照出具后建设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建,出具相关证照。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光明新区碧眼路2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二号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八条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区政府负担,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工程、疏散干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公共连通道等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化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三)人民防空重大演习及专业队伍演练补助经费;
(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及装备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核。
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二)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
(三)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具备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与附近人民防空通道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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