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实到会党员要达到应到会党员一半以上,方可开会;如果召开选举会议,实到会党员要达到应到会党员的4/5以上方可开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召开党员大会
(一)宣布开会
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按规定,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果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4/5,可视为会议有效;否则应改期进行。在确认到会党员人数符合规定后,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全体起立,奏(唱)《国歌》;上届委员会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二)选举
1.再次清点人数和确认选举资格。为了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校党委同意,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按规定应转组织关系而没有转的等。
2.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4.宣读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候选人情况。正式选举前,由组织部派人宣读校党委关于分党委委员候选人的批复,由主持人介绍候选人的推荐过程和每个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正式选举时,实行差额预选的办法。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5.检查票箱。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当众封箱。
6.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分发选票后,工作人员应核对选票发放数与原清点的人数是否相符和有无字迹不清等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发现有漏发或多发问题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纠正;发现字迹不清等现象要立即更换选票。然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票发放数,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众封存多余的选票。
7.填写选票。党员应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填写选票。在选举时,党员应慎重决定是投赞成票还是投不赞成票,一般不要弃权。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8.投票。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和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然后到会党员按座位顺序依次投票。投票人必须亲自投票,不得由他人代投。然后由监票人打开票箱,当众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如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无效。清点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党员大会报告清点结果。
9.计票。即通过唱票和记票,将被选举人得票数全部记录下来,并按选举办法的规定判定当选人名单。被选举人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进行再次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多数党员的同意,可不再进行选举。被选举人得票刚刚达到半数的,不能当选。
10.宣布选举结果。首先由总监票人向党员宣布收回的选票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公布被选举人分别得赞成票数。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的委员名单。并说明当选人名单需报请上级批准后生效。
11.大会结束。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宣布大会结束。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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