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内劳社养字[2001]9号
自治区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加统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个人账户按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
二、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标准不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养老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1、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含享受地方性优惠政策提前办离退休手续后增发的退休金、各地或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补贴项目),由原单位负责对付。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的退休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2、1999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按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的渠道支付养老金。
三、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养老金按自治区内政发[1998]36号和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核定待遇差补贴标准的计算办法、时限及待遇差的加发比例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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