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同一胎的材料,是可以报销的。
生育第二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即有准生证的),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参保时间从社会保险机构收到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补缴的不算),可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顺产支付医疗费1500元和三个月生育津贴,剖腹产支付医疗费3500元和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发放。
如果职工因为单位的原因第一胎生育没能报销,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政府第22号令)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单位负担,单位拒绝支付的,职工可以通过妇联或劳动仲裁进行裁决。
怎样算是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呢?指的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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