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15种情况可以不算入建筑面积::
1、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
2、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
5、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过街楼下的底层;
6、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
8、独立烟囱、水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
10、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1、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
12、飘窗;
13、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
14、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
15、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
(二)还有5种情况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
5、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出现面积误差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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