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没有北京户口的韩女士以阿姨的名义买房。两人签订协议,在韩女士或其子女有北京户口后,阿姨将房屋过户给韩女士或其子女。2014年,我姑姑去世,但我舅舅不承认韩女士和姑姑之间的协议,起诉并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由韩女士继承。最终,法院认定,韩某与姑姑的协议有效。韩女士可以起诉舅舅,要求舅舅继续履行与姑姑的购房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彭女士以11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了张先生。在约定的过户日期,彭女士拒绝过户。她以双方出售的房子经济实惠为由,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收回房屋。法院认定,彭女士在出售房屋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缴纳证明5年,符合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中央产房要慎重买卖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先生2000年以成本价买了一套房子。一年后,石先生以2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李女士,才拿到产权证。多年后,石先生在取得产权证后拒绝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将其告上法庭。经调查,法院认定该房屋为中央产房购买的公房。由于史先生夫妇住房面积过大,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最后,通过法院的协调,李女士为石先生补足了多交的房款,房屋成功挂牌后,李女士完成了过户。
法官提醒,在购买中央交付房时,一定要注意购买什么样的中央交付房,看能否上市交易,并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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