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
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证明其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迹象,有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
被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对于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的居所,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场所,而不是直接将被监视居住人关押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对于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的,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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