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首先应该知道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是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则按照0.5%交纳。
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与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与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与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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