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涉外收养登记
事项类型: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承诺件
许可对象:收养关系当事人
许可依据:《民法典、《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收费标准收养登记费:250元/件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外国人依法在湖南省收养子女;
2、收养人收到中国收养中心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3、登记机关收到中国收养中心发出的《涉外送养通知;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期满,收养当事人对收养事宜无异议;
5、收养人和送养人按登记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湖南省收养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电话:86-0731-8453517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收养人和送养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发给《收养登记申请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湖南省收养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审查当事人是否按要求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约定具体登记时间。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登记
(一)岗位责任人:登记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
2、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3、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4、制作《收养登记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报批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符合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签名。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颁证
(一)岗位责任人:登记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核实收养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2、告知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责任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3、见证收养人本人亲自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
4、向收养人颁发《收养登记证,并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4502079)
窗口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交通到达线路乘136、146、150、901、112、302路公交车到下大垅下车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
00、下午14:30—17:30(夏时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84502308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竹86-0731-8453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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