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处理。
2、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一般违约金没有上限,双方可以约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以要求增加赔偿。
但合同约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适当减少。
违约金计算时间重叠时数额的确定。
对于振川公司未交付实物房屋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振川公司应按约支付。但对于振川公司未交付房屋权利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由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逾期交付房屋权利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未作约定,又因开发商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行为给杨某等造成的损失数额也难以确定,故杨某等要求参照司法解释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振川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符合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但考虑到依据司法解释确定的损失计算标准高于开发商未交付实物房屋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逾期交付实物房屋和逾期交付房屋权利违约金的计算在时间上发生重叠,适用约定标准确定的逾期交付实物房屋的违约金数额中,实际上包含逾期交付权利之日始所应承担的逾期交付实物房屋的违约金数额。而目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仍以赔偿损失为主,惩罚性为辅。故法院在裁判时应从适当处罚兼公平原则出发,在发生违约金计算时间重叠时起,采用由违约方承担数额较高的计算标准的违约金来适当调整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此,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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