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和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4:33:26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1996]字第72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厅、局),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统计局:1987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实施9年,该统计系统的实施,规范了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为国家宏观决策、规划和对外交流提供了数字依据,对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宏观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对原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根据外经贸部的分工,计划财政司负责利用外资统计中的“外债”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司负责“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请各有关单位按此分工及时上报相应的利用外资统计数据和报表。修订印制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1、修改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原则是:(1)在统计指标的设置和统计软件的设计上,考虑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需要。在重视外商投资国别统计的同时,加强了行业统计。(2)从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简化基层统计报表,(3)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中相关报表的报告时间应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报告时间相衔接(4)尽量与财务报表的报告时间相衔接国际统计口径,以便进行国际统计分析和比较。2、修订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1)原外资统计基数1(A、b)、外资统计基数7、外资统计基数8,反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类和经营现状,合并成两个表,删除了大量难以收集或复制的统计指标。新表号为“外资统一表9”和“外资统一表10”,(二)行业分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8月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码》的规定进行编码,同时废止原行业编码;增加了各行业实际利用外资的统计数据(3)修订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的计算方法,以减少以前由于统计方法不科学而高估合同外资的情况(4)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直接投资,除中外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和合作开发外,增加了“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两项(5),企业境外贷款按贷款来源国(地区)统计;如果外国投资者属于不同的国家,则应按照国际公认的统计标准,按照其所在国家(地区)(6)分别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内外资银行获得的贷款将不再计入外资(7)增加了关于中国投资者的统计数据。附件:利用外资统计制度通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利用外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利用外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利用外资情况,对协议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经国家批准利用外资的合同和实施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外债和经济利益。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和经济管理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为外汇提供服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利用外资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作开发项目。上述机关、企业、单位、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拖延、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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