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标准加处行政处罚滞纳金。加处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三十日后当事人依然不履行的,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人不过来配合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配合,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滞纳金最高限额规定是多少
税务机关认为滞纳金没有上限,而法院更倾向于不超过税款本金。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如下:1、纳税人逾期不缴,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每天加收滞纳税款0.05%的罚款;2、行政机关依法对货币支付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应当告知当事人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附加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支付义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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