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反诉有哪些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索赔。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索赔,并有权提出反诉。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必须记录授权书和授权书。诉讼代理人必须获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并代表其提起反诉或上诉。如果原告增加索赔,被告提起反诉,第三方提起与本案有关的索赔,可以一起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诉;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他可能会做出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是抵消和吞并诉讼,使诉讼无效,这将使原告的诉讼失去现实意义。例如,如果这两个事实没有联系,原告起诉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权是他的,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欠款。这两个问题之间没有联系。被告提出的债务偿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在另一案件中起诉。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即为本案。反诉与主诉同时存在,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审查和判决。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享有原告和被告的权利,并承担原告和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和经济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和反驳的详细区别: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索赔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反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依据,反驳原告的起诉在援引法律时的错误,以证明原告的部分或全部主张不能成立
反驳不仅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使用的辩护手段。虽然反驳的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不可能实现,但并不是向原告提出独立的主张。反驳是被告的纯粹防御行为,而反诉是被告发起攻击的辩护。区分反诉与反驳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索赔
首先,性质不同
反诉是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主要诉讼提起的。这是一项具有诉讼性质的独立诉讼。反驳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独立的诉讼,不具有诉讼性质
其次,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该诉讼存在为前提的,被告不否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的基础是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索赔
被告反诉的目的不仅是抵消、附加和排除原告的索赔,使原告败诉,而且是对原告提出独立反诉,主张独立权利。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主张,在审判实践中没有独立的主张
一些被告在辩护中没有明确提出反诉,而是在反诉过程中提出反诉。有些内容实际上符合反驳和提出反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和审理。如果材料不足,可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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