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类人员可获医疗救助
时间:2023-06-09 21:40:15 3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近日,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作出新规定。在规定的六大类救助对象中,首次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老人纳入救助范畴。

救助病种比以往增多

根据《办法》,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据了解,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是首次被纳入其中。

《办法》明确,我省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同时病种增多,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等。

救助比例不少于55%

在救助标准方面,以往相关政策仅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新《办法》则规定,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在政策范围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

三类人群取消起付线

新《办法》还规定,要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此外,我省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据了解,新《办法》已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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