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签字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的唯一依据?
时间:2023-07-12 17:24:16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不签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按第三十六条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须员工签字同意外,其他情形,并不需要员工签字同意。

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不签字的,公司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劳动者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协商不成,并且拒绝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可以到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签字怎么办?

随着劳动法的不断普及,它也会在各个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权益,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出现了一些情况后,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不签字要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在经过协商无果后,用人单位可以到当地的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签字怎么办

一、劳动者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服,不签字的处理方法

如果劳动者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协商不成,并且拒绝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可以到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二、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员工不签字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使是续签,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字确认才能生效,私自更改劳动合同以此来默认为续签的合约,这种做法是单方面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应。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的、用人单位以欺瞒等手段致使员工非自愿修改劳动合同或者使员工非自愿离职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存在严重剥削压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这三种情况,员工不用告知用人单位,可直接离职并向单位搜要赔偿,如果单位拒不付的,可以向法律起诉获得赔偿。

三、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

劳动者签字的劳动合同无效!不管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才有法律效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明文表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没签字,合同都不能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近几年中,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大部分的劳动者都知道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不仅可以规范双方的行为,也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按照规定足额并及时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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