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时间:2023-04-05 20:11:56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一、抵押权可以变更

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变更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二、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相关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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