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应申请股权质押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金额发生变更,出质人、质权人或者股权出质所在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至于申请时间,《办法》中没有规定。为了自身利益,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申请股权质权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申请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登记事项变更,属于质押股权金额变更的,质权合同的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人或者质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以及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后的人员应当提交;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提交。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质押金额发生变更,出质人、质权人或者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名称)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质押股权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质押合同的修改书或者补充合同;出质人姓名或者名称、质权人姓名或者质押股权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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