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先到公安那个部门报案?
自诉案件不同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会立案,需要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刑事自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公安机关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1、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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