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出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所导致的,这些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这些条款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以下是对“人身损害免责约定效力是: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免责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的一般认定有效。”的改写: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所导致的,这些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这些条款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合 同 中 人 身 损 害 免 责 条 款 的 判 断
在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的内容,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被视为有效。首先,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此外,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并且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对于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提供者还需要尽说明义务。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一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其中包括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时,需要注意这些免责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总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决定的,但这些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能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在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的内容,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被视为有效。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同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并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对于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提供者还需要尽说明义务,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